小区的张大爷50多岁了
最近找了一份保洁的工作
邻居张阿姨刚退休
在附近超市做收银员
刘大爷60多岁了
年轻的时候是一位外科专家
现在每周末都去医院坐诊
……
在退休之后找份工作
已经成了不少人的选择
既可以充实自己的时间
又可以继续发挥“余热”
像这类达到退休年龄后
还继续劳动的职工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
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
别急,先带您看一则真实案例!
案例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欠100000元没有支付。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划重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 释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一般指的是雇佣合同。
◆ 合同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的。
◆ 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 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 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 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区别对比
一、合同涵义的差异
劳务关系:劳务合同通常指一方为提供具体服务或完成特定任务而签署的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雇方提供劳务服务,雇佣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次性、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主要是约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的书面协议。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法律关系,明确了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相关事项。双方所形成地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经济和人身从属性上,管理和被管理上、支配和被支配上。
二、主体资格的差异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不特定性,可以涵盖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自然人与自然人的,或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法律上对劳务关系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严格。常见的劳务关系有:个人雇佣帮工、家庭雇佣保姆等。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通常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劳动者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退休人员就不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只能与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权利义务的差异
(1)保障待遇上:劳务关系中工作风险一般由受雇方自行承担,自行负责相关社会保障问题,雇佣方一般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劳务关系中雇佣方不需要给受雇方提供保险、福利等福利待遇。劳动关系中,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工作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
(2)工作报酬上: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通常为一次性支付、按阶段支付或是双方协商定时支付等。而在劳动合同中,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以月为单位,有一定的规律性。
(3)规章约束上:劳务关系中,雇佣方可以不再使用受佣方的权利,或者要求受雇方承担经济损害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劳动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法律适用的差异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适用的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其保护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建立劳务关系,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是否需签订书面合同。法律对此没有过多的干涉,更多的是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更多地体现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其保护时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合同的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更多地由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若特殊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受国家干预程度高。
五、解决纠纷的差异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纠纷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即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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