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提出离职后还没到30天
用人单位能让劳动者提前走人吗?
旭源劳动关系协调师学员群提问:
张老师,想问一下,员工提了离职,他本人一定要一个月再走,如果公司不要他做一个月就让他提前走,需要赔钱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离职之后,没到30天,用人单位能让劳动者提前走人吗?
今天给大家找了一个相关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日,常先生被某贸易公司聘用,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8月12日,常先生向公司递交辞呈。8月22日,公司通知常先生已批准其离职请求,并让其在三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
但常先生找到的新工作单位要求他9月15日上班,因此他向公司提出:“根据劳动者提前30日辞职的法律规定,自己辞职的预告期满是9月11日,到那时公司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如在此之前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公司不予理会,常先生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离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单位的权利。劳动者在递交辞呈后,如果单位没有在30日内予以批准,劳动者不得离岗。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提出辞呈后,如单位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30日的劳动义务;如单位不需要,在预告期30日内,单位可随时同意劳动者离职并做好工作交接。
本案中,常先生于2022年8月12日向贸易公司递交辞呈,贸易公司收悉后,常先生的辞职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先生因9月15日才能到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提出要等预告期30日满再办理离职手续的要求,是对法律条款的错误理解。而贸易公司在预告期内批准同意,并让常先生办理离职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常先生的仲裁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常先生的主张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学习总结
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不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同时员工也必须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
很多同学都容易误解,认为“员工提前30天提交辞呈了,那么企业就必须等30天后,如果让人提前走就是违法解除。”实际上,这个提前30天,是给企业的缓冲期,并不是给员工的缓冲期。企业可以选择放弃30天缓冲期,在工作交接完成后即让员工走人。而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则企业有权不同意离职。如果员工因此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还可以主张由员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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